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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行业盈利渠道面临威胁

2013-7-30 18:10| 发布者: CNCELAB| 查看: 8270| 评论: 0|来自: 新浪科技

摘要: 作为电视内容制作商的两大盈利渠道,广告费和转播费最近都受到了威胁,更严重的是,对他们造成威胁的企业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有可能对电视行业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导语:7月29日出版的美国《纽约时报》印刷版刊登题为《录像机的过去昭示电视的未来》(VCR’s Past Is Guiding Television’s Future)的评论文章称,作为电视内容制作商的两大盈利渠道,广告费和转播费最近都受到了威胁,更严重的是,对他们造成威胁的企业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有可能对电视行业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而要理解法院的判案逻辑,则需要从诞生于几十年前的录像机中寻找线索。

  以下为文章全文:

  官司碰壁

  最近几周,老牌电视公司在官司中频频碰壁。

  先是广播公司要求上诉法院重审Aereo案的请求被驳回。由于Aereo可以让用户通过互联网录制并回放广播电视节目,引发了广播电视公司的不满,希望法院能够下令关闭该网站。

  接着是在上周,另外一家上诉法院又拒绝禁止卫星电视公司Dish Network销售Hopper服务,这款产品可以帮助观众自动跳过广告。

  这些官司远未就此了结,但却事关重大。众所周知,广播电视公司靠两条腿走路:一条是广告费,另外一条则是对有线电视运营商收取的转播费。由于Hopper可以跳过广告,而Aereo则可以绕过付费环节直接通过互联网观看,所以这些老牌电视公司的利润势必受到冲击。

  但这两起官司却都有违常理:怎么能在自己的渠道上使用他人制作的节目,而不与制作者分享收入呢?

  早有判例

  答案或许很复杂,但我们可以尽量简单一点。事实上,由用户控制的电视早在1970年代便绽放了曙光——彼时,索尼推出了Betamax录像机,随即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网络和节目提供商从来都不希望用户拷贝他们的电影和电视内容,但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的判例却认定,由观众自己录制节目属于“合理合法的使用”。

  自那以后,依据当时的裁决涌现出各种各样的设备,为普通用户赋予了主导权。如果将数字录像机视作一种能力,而不仅仅是一台设备,或许更有助于理解这种逻辑。Aereo可以使用天线录制广播电视节目,Hopper同样可以录制黄金时段的节目,这两款服务都可以被视作云端的数字录像机,而且恰好拥有通向千家万户的数据线——Aereo通过互联网,Hopper则使用卫星信号。

  无论是哪个案例,法院都或多或少把握了一个原则:真正运行程序并录制节目的是用户。因此,即使通过第三方来完成这一工作,他们仍然有权这么做。

  缓慢进化

  如果说革命正在进行,也只是逐步进化成了当今的形态。角落里的卡带录像机让位于机顶盒里的数字录像机,现在的录像文件又被保存到云端,然后通过各种终端设备播放出来,包括电视机、平板电脑、PC和手机。

  这种新模式在今年的一起官司中又得到了认可:Cablevision 2006年3月宣布,不仅允许订户随意录制各种节目,还可以远程保存到由该公司集中维护的硬盘上。但电视和电影行业却坐不住了,指控这家有线电视公司拷贝了他们的节目——请注意,他们并没有起诉普通用户。

  纽约州的一家地区法院也认可这种观点,所以Cablevision于2007年上诉到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次年,消费者的控制权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上诉法院做出了对Cablevision有利的判决,认定按下操作按钮的用户才是拷贝节目的主体,而且播放录像的行为也并非公开演出,因此并不侵犯版权。

  律师乔纳森·班德(Jonathan Band)说:“我们处于转型期,目前正在进入这样一个世界:你可以在没有广告的情况下获得自己想要的内容。但实际上,你仍然要付费。真正要争论的是,钱要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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