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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凌晨自燃大火烧屋

2014-3-13 21:20| 发布者: CNCELAB| 查看: 3741| 评论: 0|来自: 人民网

摘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消费电子实验室-2014/3/13】2013年2月的一个凌晨,安溪消费者廖先生家中突降火宅。原来其于2010年底花费2600多元购买的某品牌冰箱凌晨突然起火,等到清晨发现时冰箱及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已燃烧殆尽,大火还殃及了房间内的风扇、电饭锅等财物,产生的浓烟使整间房子除卧室以外其他墙面和地板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损,所幸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初步估计损失达12000多元。

心有余悸的廖先生第一时间向该品牌冰箱销售商反映,但销售商未做任何表示,只答应让维修人员先上门查看,情急之下廖先生只好向当地消委会求助。调查中,销售商及厂家代表表示,冰箱起火原因常见的有电压瞬间变化大、电线老化导致短路、冰箱自身存在质量问题等,在起火源及起火原因还没清楚之前,责任无法认定。为了更客观科学地判定事故发生原因,消委会通过消防部门经现场勘查判定起火源为冰箱。后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厂家赠送廖先生一台价值4000多元的冰箱,同时一次性赔偿廖先生8000元现金,并向廖先生道歉。

本案中,消费者廖先生购买冰箱即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购买关系,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销售商提供的冰箱起火,危及廖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理应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故本案最终由生产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共计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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