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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超200克黄金出入境需申报

2013-10-1 22:23| 发布者: CNCELAB| 查看: 2536| 评论: 0

摘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央行出具的《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办理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 ...
    
    【消费电子实验室-2013/10/1】为规范和促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意见稿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另外,意见稿还对黄金进出口需要的资格,应该递交的材料以及个人携带黄金进出境的规定,给予了明确。

  意见稿规定,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央行出具的《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办理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一批一证,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公告显示,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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