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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碧欧泉” 京东商城成被告

2013-7-1 11:53| 发布者: CNCELAB| 查看: 774| 评论: 0|原作者: 刘奇琦 |来自: 北京晚报

摘要: 冯先生称,为此他十分愤慨,并曾就此向欧莱雅公司投诉,但欧莱雅公司答复表示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该产品,并且否认和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店铺有合作关系。
        近日,冯先生因购买的碧欧泉透晶换肤精华素,经“碧欧泉”香港客服确认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将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公司)诉至法院,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两公司双倍赔偿货款398 元、公证费1000元。朝阳法院已正式立案。

  冯先生称,他于2012年12月1日在“京东商城”网上购买了欧莱雅公司生产的“碧欧泉-透晶焕肤精华素”两支,价格合计398元。2012年12月2日,冯先生收到货物,但至今未收到发票。

  冯先生称该产品外包装盒上中文注明的限制使用期限为2015年3月1日。因担心产品真伪和质量问题,冯先生遂向“碧欧泉”香港客服电话询问相关信息,客服人 员根据产品包装盒上所印的批号告知冯先生,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保质期三年,即产品使用期限已于2012年1月22日届满。

  得知结果后,冯先生又电话咨询“碧欧泉”内地客服,答复是产品限制使用期限以瓶身标注的日期为准,当冯先生追问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时,客服答复不清楚,当进一步追问产品批号的含义时,客服未告知。

  冯先生称,为此他十分愤慨,并曾就此向欧莱雅公司投诉,但欧莱雅公司答复表示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该产品,并且否认和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店铺有合作关系。冯先 生表示,他目前仍无法确认该产品的真伪及来源,但至少可以确认该化妆品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冯先生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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