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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寿命国标”三年未决

2012-12-18 11:17| 发布者: CNCELAB| 查看: 1247| 评论: 0|原作者: 邹伟 李元 王芙蓉|来自: 南京日报  

摘要: 行业内也有一些关于家电使用寿命的说法,比如,彩电8至10年;电熨斗9年;电暖炉18年;电热毯8年;电饭煲10年;电冰箱13至16年;个人电脑6年等。但这些也只是“仅供参考”,对厂商和消费者都没有约束力。
 
 

      近日,网上不断有消息称,“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已经或即将出台。但全国家电标准委家电质检中心相关人士随后辟谣,网上盛传的所谓“细则”其实早 在2009年就已向国家标准委报批,但至今仍未获批施行。“家电寿命国标”事关消费者财产生命安全及事故责任认定,备受多方期待,但这一国标至今难产。

  探访:在售家电难觅“寿命”标示


  据了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通则》仅提出了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的标注原 则和框架,建议厂家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没有明确各类家电产品的“寿命”各为多少年,导致《通则》缺乏强制约束力。

  记者随机走访我市多家商场看到,在售家电的说明书中,基本都只是标明了保修期限,但并没有标明安全使用年限。比如,海尔空调整机保修10年;奔 腾电饭煲保修1年;方太燃气灶整机保修5年等。“这个也不是定死的,一般使用10年左右肯定没问题,你不用担心。”一名家电销售人员说。

  另外,记者采访中获悉,行业内也有一些关于家电使用寿命的说法,比如,彩电8至10年;电熨斗9年;电暖炉18年;电热毯8年;电饭煲10年;电冰箱13至16年;个人电脑6年等。但这些也只是“仅供参考”,对厂商和消费者都没有约束力。


  影响:“大龄”家电隐患多,纠纷处理难


  由于没有强制性的“家电寿命国标”,也难以明确家电安全使用期限内外的责任,一旦“大龄”家电发生事故纠纷,处理起来也非常困难。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近年来,各地不断曝出“大龄”家电爆炸、自燃等事故。“南京同样也不例外。”市消协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大多数消费者的 消费习惯是,只要能用就继续用,“大龄”家电服役现象比较普遍。去年南京有名消费者出门买菜时,家里的洗衣机仍然在洗衣服。但回来一看,衣服已经被烧着 了,洗衣机也被烧坏了。消费者认为是洗衣机质量问题,但厂家称已经过了保修期,再出事故也不是他们责任了。后经消协反复调解,厂家才赔偿了消费者2000 元。


  分析:“寿命”难验证,责任划分有争议


  业内人士分析,“家电寿命国标”难产,一方面是因为验证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存在技术困难。各种电器的功能结构不同,实际使用的环境、方式、频率等也千差万别;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家电厂商乃至行业之间的利益比较难以平衡。

  市消协相关人士认为,“家电寿命国标”应明确规定各种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在安全使用年限内发生事故,责任由厂商承担;超过安全使用年限,责任 则由消费者承担。并强制要求厂商在说明书上明确标示提醒。这样既有利于纠纷处理,也有利于消费者对比选购家电,并提高安全意识,及时维保或更换家电。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其实厂商也希望能早日出台家电寿命国标,到期强制淘汰不是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和销售吗?”市交家电行业协会秘书长高平认 为,现在的问题是,你让消费者家电到期强制淘汰,根本不可能。但是如果只要求厂商在安全使用期限内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也不公平。因为,厂商已经履行了一个 保修义务。保修期和安全使用期是两个概念,不能把责任都叠加到厂商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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